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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解读
2006-01-06 09:10  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随着对外投资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和愿望的增强,建立统一、规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日益迫切。200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商务部在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将地方企业在135个国家投资办企业的核准事项委托给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并明确“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在核准内容上,《规定》明确要求有关核准机关主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
为了促进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和透明,商务部根据《规定》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供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过程中进行把握,切实转变政府的行政职能,体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精神。
二、《细则》的几个特点
(一)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进一步的完善
《规定》在原则上要求核准机关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而《细则》是对上述内容的细化,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明确,“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而《细则》则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准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具体内容,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政府提供宏观指导和公共服务的精神,又符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14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投资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安全状况、与我国政治经济关系、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东道国(地区)合理布局、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核准需要重点把握的具体内容;
(二)针对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增多的情况,提出了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工作中重点把握的内容;
(三)明确了我国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领域,并在《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我国禁止对外投资的领域。
四、《细则》出台的意义
《细则》的出台,是商务部落实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规定、《规定》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重点,推进了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是政府切实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细则》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对外投资的核准规范,是对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建立法制健全、审批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促进和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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