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统计制度解读
2007-03-30 15:31  文章来源:合作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部分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



  一、统计制度的印发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开展情况,2006年12月11日,商务部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印发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该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建设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出口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以收取服务费方式实施安装和调试的工程项目。

  6、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四、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1、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2、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建设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

  3、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作为对外设计咨询统计: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的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

  六、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七、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公布
  
  承包劳务统计资料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等。

  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报商务部。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4、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商务部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八、统计制度执行中常见问题

  1、关于统计制度中涉及的统计指标及相关业务的解释参考《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第三、第四部分,或咨询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

  2、关于电子钥匙的办理和更新,请直接登录查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相关网站(http://www.gfapki.com.cn)。

  3、关于统计系统应用 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7800499、67800177



  

第二部分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12月26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四、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

  六、《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七、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季后2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执行。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十、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8.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9.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累计直接投资净额金额(即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计算。

  10、分支机构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11、境内投资主体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十一、统计制度执行中常见问题

  1、关于统计制度中涉及的统计指标及相关业务的解释参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或咨询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

  2、关于电子钥匙的办理和更新,请直接登录查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相关网站(http://www.gfapki.com.cn)。

  3、关于统计系统应用 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7800499、67800177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