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国别市场环境
>
境外投资
>
欧洲投资环境
> 正文
波兰法院和仲裁机构
2004-11-01 14:56
波兰的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有地区法院、大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特别法院指最高法院。地区法院管辖一个或几个乡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处、土地登记处和家庭处;大区法院建立在至少两个地区法院管辖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处(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和经济处;上诉法院建立在至少两个大区法院管辖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和社会保险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分出的机构—经济庭审理。
除了法庭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调解庭和仲裁庭解决经济纠纷。调解庭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是特定为审理某个争端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调解庭和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普通法院裁决的效力。
波兰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实行两极终审制度。一、二级法院判决后一般不能上诉。最高法院实行对审判的监督。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