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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法院和仲裁机构
2004-11-01 14:56
  波兰的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有地区法院、大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特别法院指最高法院。地区法院管辖一个或几个乡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处、土地登记处和家庭处;大区法院建立在至少两个地区法院管辖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处(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和经济处;上诉法院建立在至少两个大区法院管辖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和社会保险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分出的机构—经济庭审理。
除了法庭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调解庭和仲裁庭解决经济纠纷。调解庭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是特定为审理某个争端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调解庭和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普通法院裁决的效力。
波兰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实行两极终审制度。一、二级法院判决后一般不能上诉。最高法院实行对审判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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