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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经贸政策及相关法规
2005-02-02 16:02
  促进外国投资法

  (Leyde Promoción de la s Inve rs iones Extranjeras)

  1991年9月2日颁布的第662号议会授权法令,确定了秘鲁外国投资法的基础框架,确保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的稳定、外币的自由流动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原则。该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将资产、股息和红利汇往国外,并能自由向国内或国际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投资者可与秘鲁外国投资与技术委员会签订法律稳定协议,国家根据协议在十年内保证投资者在关税、税收等方面的既得利益不因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修改而受损。

  促进私人投资法

  (Ley Marcoparael Crecimien to de la Invers ión Privada)

  1991年11月13日颁布的第757号议会授权法令,促进私人投资在各经济部门的发展,取消一切阻碍经济活动自由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取消价格控制,保护私有财产,保障自由和公平竞争,保证建立企业和企业联合的自由。

  工商登记法

  秘鲁关于工商登记方面的法律繁多,主要法律有,《国家公共登记法》(第26366号法)、《国家公共登记署章程》(司法第95-04号最高政令)、《民法典》(第295号最高政令)、《公共登记条例》(第68-1053号文)。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秘鲁注册登记公司的基本要求如下:

  企业章程由律师协助起草并签字,包括以下内容:股东或合伙人的名单、地址、身份证号码,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董事会组成、总经理人选等。章程起草完毕后连同注册资本的银行证明、股东的身份证一起送交公证处。公证处记录在案后将一份副本送交企业所在地的公共登记处。公共登记处分析研究上述文件后,把企业章程登记在案,并将注册号授给企业。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可自由在秘鲁设立分公司,但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共登记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分公司在秘鲁的地址、法人代表的任命和授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母公司授权在秘鲁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母公司合法存在,并有权在海外设分公司的证明,并要有秘鲁领事馆的认证章。

  合资企业合资协议由当事双方签订,不一定要到公共登记处登记。企业的合资行为不产生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在秘鲁建立企业或向秘鲁公司的参股、合资等行为都要到外国投资与技术委员会(CONITE)登记。登记时除了递上申请外,还要附上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的复印件,如果是参股或合资,需附上合同复印件。

  企业、法人纳税登记号(RUC)纳税人登记号由国家税务管理总监署(SUNAT)颁发。每个纳税企业得到一个11位数(新实施,原为八位数)的号码,用来记录和识别企业的纳税情况。企业到税务总监署领取税号时,要附上企业章程,并填写总监署预先发放的表格。

  统一登记(Registro Unificado)本登记制度是为了简化手续,让企业能尽快开始运作。登记地点在工业部,需要备好企业章程、税号、职员名单和预先在国民银行(Ban codela Nación)购买的单据。

  产品或服务商标登记注册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登记处在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登记步骤如下:

  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在已有的登记中寻找可能出现的重复,收费约10美元。

  购买登记申请表,每个登记收费120美元。

  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上公布将登记的商标,费用约60美元。

  见报满30个工作日后,如果没有人向保护署提出异议,将授给商标登记,有效期10年,到期可以申请续延。

  出入境法

  与移民、出入境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外国人法》(第703号议会授权法令)。该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秘鲁可申请以下几种签证:

  (1)旅游签证:最长时间为90天,期满后可到移民规划局办理延期,一年不超过两次,每次最多30天;(2)过境签证:一般只给2天期限,最长可延至15天;(3)商务签证:最长期限为90天,期满后可到移民规划局办理延期,每年只能延期一次,为30天;(4)工作签证:只发放给根据劳工部批准的劳工合同来秘工作的外国人。

  我国国有企业派往秘鲁分支机构工作或临时来秘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员,多数持因公普通护照或公务护照,按照两国间的有关协议享有免签待遇。但现在入境时移民局只给30天官方签证,如果要在期满后继续留在秘鲁,就要在签证有效期内到外交部取消官方签证,然后到移民局申请商务签证或办理非移民居留;或者办理延期手续(比较困难)。具体手续可到我国驻秘鲁使馆经商处和领事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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