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巴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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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02 16:05 |
外汇
古巴对外汇实行管制,本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美元可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如美元商店、旅游饭店等,也可购买紧俏物资,如燃料、建材等。同时古发行一种可自由兑换比索,与美元等值。目前,国家银行开办一些兑换所,按比国家规定高出多倍的汇率(目前为1美元兑26比索)兑换美元。外国企业(含各类外资企业)可在国家银行系统的任何银行开立外汇帐户,进行业务活动。允许外国企业自由汇出利润和转移资本。
1997年,古巴开始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颁布了第172号法令-《中央银行法》和173号法令-《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前者宣告成立古巴中央银行,对古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管,不再承担商业、投资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后者赋予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2003年7月份,古巴政府开始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古巴企业在对外交易中收到的美元由古巴商业银行自动转为可兑换比索,其美元由商业银行交中央银行。企业进口或涉外合同中所需的外汇,经批准后,则可从银行购买。
外贸
1.外贸概况
古巴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外贸实行垄断经营。近年来,古政府鼓励出口,并根据国家财力统一安排进口,在关税、进口数量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未采取限制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情况也基本没有。
2.出口政策
国家鼓励出口,对出口创汇多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及奖金;国家对能创汇的传统产品,如糖、镍、雪茄及龙虾等实行统购统销,由专门的外贸公司负责出口,另外大力推动非传统产品的出口,如酸性水果、医疗设备和生物药品等。
3.进口政策
国家对影响国计民生的物资和商品,如粮食和燃料,由国家指定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并在关税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国家限制奢侈品和豪华产品的进口。
4.服务贸易壁垒
古巴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流通领域基本上未对外开放(仅在部分旅游宾馆、饭店的管理上委托国外有名的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贸易、对合资合作公司的外方人员的数量控制得非常严。
5.知识产权
古巴现在仍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时间不长且步子很小,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不多,相关法律上也并不完善。
税收
根据古巴外资法,涉及合资和合作企业的5种税收如下:
1.所得税(IM PUESTO SOBRE LAS U-TILIDADES)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所得税为30%,经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批准,对于再投资的利润可部分或全部免交所得税。但开发自然资源项目的税率可提高到50%。独资公司的税率为35%(古巴国营企业的税率也是35%)。
在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中工作的外国雇员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力雇佣税和社会保险金
劳动力雇佣税为合资企业名义工资基数的11%。社会保险金为合资企业名义工资基数的14%。
独资企业缴纳劳动力雇佣税是名义工资基数的25%,不缴纳社会保险税。名义工资是指除去发给职工奖励基金以外的古巴雇工得到的全部工资和其他收入。25%的名义工资基数税(劳动力雇佣税和社会保险税)由合资企业支付给古巴雇员公司,雇员公司再把收到的全部税收交付给国家预算部门。
3.关税
古巴于1958年采用“布鲁塞尔税制”,1990年10月15日古巴政府根据124号法令颁布了新税率,现行的关税税率是1996年制定的。古巴的关税实行从价税,目前实行两种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平均为16.9%,优惠税率平均为10.7%。
对外企来说,作为投资入股的资本货物、生产资料和交通工具的进口可以申请免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料和原材料的进口也可以申请免税。但要在合资企业合同及其协议附件中确切地写清合资企业需进口的物品。合资企业的任何出口产品均可以免缴关税。
4.机动车运输税
对企业车辆和从事运输的车辆征收运输税。
劳工制度
1.为外国投资企业服务的劳动者,作为一般规定,必须是古巴人或长住古巴的外国人。合资企业的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务,可由外国雇员担任,其他工作应由古巴人担任。
2.雇佣外籍雇员应由合资企业各方共同决定,并写入公司合同中,明确专有技术岗位、外国雇员数量及其职能。外国雇员应有临时居住证和劳动许可证。
3.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雇工必须通过由劳动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雇员公司雇用,自己不能直接雇佣,除非在投资批准书上有特别规定。合作企业雇工由古方负责按法律有关规定雇用。独资、合资公司与一般雇员之间不存在劳资关系,雇员公司同工人有劳资关系。
4.独资、合资公司认为职工不称职或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雇员公司调换,由雇员公司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该职工支付赔偿,独资、合资公司再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雇员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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