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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2005-08-17 16:18
商务部合作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2005年8月26日前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否则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换证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商务部合作司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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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中国公司必读
2005-02-2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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