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最新资讯
> 正文
赴韩劳务特别提醒
2007-06-20 16:46 文章来源:
合作司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新闻
2007年4月10日,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代表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现双方正就落实和实施《备忘录》协商具体操作办法。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可以从事输韩劳务为幌子,组织培训劳务人员并收取费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必须由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直接实施,任何企业、中介或个人不得介入。为此,商务部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传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确定后,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合作司
2007年6月20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特别提醒
2007-04-26 11:24
特别提醒:与新西兰企业开展劳务合作需谨慎
2007-01-22 16:29
特别提醒:赴爱尔兰务工需谨慎
2006-08-15 09:01
2005年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新进展、新特点
2006-04-30 10:56
特别提醒
2005-09-01 16:17
泰对南部三府实施特殊经济政策
2005-04-01 15:28
印度卡纳塔卡邦拟邀共建经济特区合作方
2005-03-29 09:27
俄苏尔古特市氨基塑料化工厂生产氨水项目招商
2005-03-17 14:48
俄汉特-曼西斯克纸浆厂项目招商
2005-03-17 14:44
俄汉特-曼西斯克优质铺路沥青加工厂项目招商
2005-03-17 14:4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