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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4-02-09 16:00
  
财企[200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 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赢利。

  三、 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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