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发布 >  境外投资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03-23 14:34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

  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努力工作下,2003年我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在此次联合年检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一线监管职能,为保证年检结果的客观、准确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即将开展。在总结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我们对联合年检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涉及驻外经商机构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承担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工作交由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负责。评价内容简化为: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等两项。

  二、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如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就与年检相关内容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相关境外企业状况时,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三月十四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