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发布 >  其他政策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关于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15:56  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负责牵头编制我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为保证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务部拟委托4-5家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5年年检合格;

  (二)近5年承担投资总额3000万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国别经济研究报告的任务不少于10项;

  (三)具有经济领域5个学科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二、申请时间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4月12日截止。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的申请函、单位简介、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

  四、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于4月12日中午12:00时前送达商务部(合作司)。

  五、申请单位的确定

  商务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承担单位。被确定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将于4月30日前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

  六、商务部将根据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安排与被确定的咨询服务机构另签商务合作协议。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 辛中立、赵琳
  联系电话:65197122、65197959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邮政编码:100731

  特此通知。


                商务部合作司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