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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函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自商务部办公厅等5家单位《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商合电〔2011〕2865号)下发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弥补管理漏洞,境外生产安全事故有所控制。2012年1—4月,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共发生境外生产安全事故8起,造成10人死亡,同比分别下降11%和23%。但当前境外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12年3月30日,江西中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参与投资运营的阿勃克煤矿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炸,造成中方员工4人死亡、12人受伤。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对境外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求企业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提高对境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二、严格遵守境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安全监管总局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商务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0〕266号)等境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并根据所在行业和业务类型的不同特点,制订并完善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申请时,应要求企业建立并完善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对境外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对管理制度明显不完善或应急管理措施针对性差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加强对重大项目和重点行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对重大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能源化工等事故多发行业,应要求企业按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并加强实际演练,提高应急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发生境外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地向国内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善后处置情况,在驻外使(领)馆的统一指导下妥善开展事故处置和善后事宜,严禁大事小报,甚至隐瞒不报。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境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甚至撤销其相关经营资格;同时,按规定不得申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请中央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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