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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外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第242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外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

为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置各类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促进“走出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规范境外安全事件处置程序,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境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五条 境外安全事件处置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责任

  第六条 境外安全事件由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驻外使(领)馆指导下进行处置。

  第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预防和处置境外安全事件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并妥善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境外安全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向驻外使(领)馆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指导驻外使(领)馆协助处置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依据职责维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境外事件的处置、商务合同的善后、索赔等方面工作,以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人员回国后的权益保障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做好境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委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派专家组赴境外指导做好医学救援、伤病员转运回国和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资委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和督促中央企业做好境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指导、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第一时间向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报告情况,并在驻外使(领)馆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驻外使(领)馆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并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包括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第十八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立即向驻在国所有中资企业机构通报境外安全事件情况,做出加强安全防范的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商务部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发出预警。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建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和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妥善处置境外安全事件,视情派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境外企业机构做好处置工作,并提供人员和资金保障。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争、政变等境外安全事件发生后,驻外使(领)馆应立即将情况报外交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启动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如情况危急,协助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撤至安全地区。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应按照驻外(使)领馆统一指挥,采取安全防范和应对措施,并按照驻外使(领)馆的建议决定是否撤离至安全地区。

  第二十二条 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等境外安全事件发生后,驻外使(领)馆应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并要求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保障当地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报警,并采取措施开展伤员救治、人员转移、资产保护等现场处置,做好相关人员及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服从使(领)馆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配合做好对外协调与联络、信息发布和媒体应对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境外安全事件发生后,驻外使(领)馆应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妥善应对,协调驻在国主管部门在人员救治、转移、安置等方面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提供协助,并视情请我援外医疗队参与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小,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并向驻在国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首次进入驻在国市场,应到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备案,并定期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和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境外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境外安全事件处置责任,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制订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视情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应为其会员企业处置境外安全事件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定期对所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外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在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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