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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作司 类型:原创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2025-01-26 17:44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主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合作司
【发布文号】商合协调函〔2025〕18号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24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以下简称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队伍建设与管理,根据《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就完善主体条件和工作程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体范围

本通知所称实施主体是指经商务部认定,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承担商务部在援外经费项下,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研修培训等项目的承办单位。

二、工作原则

    商务部按照稳中求进、质量优先、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对实施主体进行管理。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学院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援外培训实施主体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实施主体认定和管理。办理具体事项时,应按照当地援外工作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三、资质条件

(一)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党组织的领导和完善的内控监督机制;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4.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有较强的财务抗风险能力;

5.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6.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1.拥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与外事、公安、海关、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建立了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具体相关制度;

2.具备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内部财务、人员、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3.具有丰富的国际交流和培训经验,有稳定的对外合作业务

4.具有较强的外事接待能力,设有从事对外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配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备承担援外培训项目所必需的教学、研讨、出行、住宿、餐饮、文体娱乐等硬件设施

6.具备开展援外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

(三)援外培训项目官员研讨研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1.官员研讨研修项目实施主体应具有所属行业领域的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2.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应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并配备专业实习实践场所;

3.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具有专业特色高校,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影响力具有国际留学生硕士、博士培养资格。

业务条件、专项条件具体标准由商务部根据援外培训工作需要制定并及时更新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确定相关地区实施主体的资格条件。

    四、认定程序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原则上择优推荐1家符合本通知第三点所列条件的单位申请实施主体资格,并程序进行定。程序如下

(一)相关推荐单位按照商务部邀请推荐通知要求,书面报送推荐建议交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商务部研修学院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推荐建议及附交材料进行初核对初核通过的单位,根据申请单位所属性质及领域或专业商务部邀请有关部门主管司局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有关技术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评审组审议通过的,商务部履行必要会商及报批程序。审批,商务部授予申请单位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资格。

(四)对初核未通过及经评审组审议未通过的,商务部向推荐单位反馈评审结果。

推荐单位应对申请单位附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业务培训

申请单位获得资格后,应组织专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参加商务部会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有关部门开展的援外培训业务专题培训。商务部建立新入围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提出政治要求,压实主体责任。

(一)专题培训内容包括援外培训政策制度、业务流程、外事纪律、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安全保密、廉政等方面。培训方式包括专题讲座、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研讨交流等。

(二)培训结束后,商务部组织对新入围单位参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有关人员才能参与援外培训工作。原则上,新入围单位应通过联办、协办等方式,熟悉项目实施流程,积累项目实施经验。

    六、日常监管和考核

(一)商务部负责援外培训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方案审查、现场督导、合规检查、巡检等方式,加强对实施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实施主体援外培训工作的监管力度。

(二)商务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绩效评价、财务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实施主体承办援外培训项目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商务部建立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实施主体遵守援外培训管理规章和履行项目实施合同情况,依据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结果,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培训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对实施主体做出守信或失信行为认定。

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商务部对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动态管理,会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有关部门制订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的考核评估办法,按年度对实施主体能力建设、职责履行、合规履约、经费使用、项目质量、实施效果以及活跃度等进行考核。其中,活跃度主要指标包括承办意愿、招标或竞磋邀请响应、业务沟通频次、参与重大活动的积极性等。 

(五)年度考评采取实施主体自评、推荐单位出具考评意见、商务部组织开展评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下程序开展

1.实施主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援外培训工作自评材料提交至商务部,并抄送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及相应推荐单位

2.有关推荐单位根据对实施主体上一年度的援外培训工作实地检查情况和对自评材料的审核,出具考评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至商务部

3.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施主体开展年度评价检查,对实施主体自评材料以及推荐单位考评意见进行复核后,综合对实施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以及援外培训学员和驻外经商机构反馈及评价意见等,形成实施主体年度考核评估结果

(六)商务部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对实施主体加强工作指导,提出改进建议,敦促提升能力水平。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将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连续2年排名前5名的实施主体列入白名单,在援外培训项目遴选承办单位时可予以优先考虑;将连续3年内有2次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进入最后5名的实施主体列入黒名单,不再邀请参加援外培训项目的招议标或授予新的援外培训项目任务。

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不当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商务部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

实施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或者自身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承办援外培训项目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申请注销资质,商务部核实后予以注销。原推荐单位可根据商务部邀请,重新推荐实施主体,并按程序进行认定。

“白名单”和“黑名单”每年年底通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及有关推荐单位。

    七、调整与撤销

(一)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发生法人名称、法人类型、援外培训项目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和出资人变更,并以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承办援外培训项目的,应在变更之日一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1.变更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

(二)援外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发生改制、分立或合并情形的,改制、分立或合并后新成立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认定程序。原实施主体注销的,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实施主体可继承原实施主体的援外培训业绩。

(三)实施主体申请资质证明材料作假的,商务部会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有关部门组建和派遣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形成调查组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及调查结果进行复核,按程序做出撤销实施主体承办援外培训项目资格决定,向实施主体下达撤销承办援外培训项目资格决定的书面通知。

特此通知


 

                        商务部合作司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