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风险防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国函〔2008〕17号),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工作,有效规避防范合作区建设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共同建立合作区风险防范机制。商务部依据合作区建设的统一部署,全面促进和监督合作区的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信保积极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为合作区提供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以及保险等风险保障服务。
二、商务部加强合作区风险防范工作的措施如下:
(一)通过多、双边渠道,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积极争取两国政府商签框架协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将风险防范措施纳入合作区确认考核内容。
(三)加强合作区的风险防范指导工作,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强化自身风险管控,并充分利用政策性保险工具有效规避风险。
三、中国信保提供合作区风险保障服务的措施如下:
(一)会同商务部向已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培训、投资咨询、融资设计、国别风险分析、行业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建议等服务。
(二)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中国信保按其承保政策,为建区、入区投资项目提供投资保险保障,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政府违约政治风险。
(三)针对合作区特点和需求,研究开发个性化的承保模式,对项目风险实行一揽子评估,对同一合作区的入区项目实行统一承保政策,对已承保项目实行动态跟踪调整。合作区项目承保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四)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项目,在不违反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中国信保可为区内投资企业的海外销售提供信用保险服务。
(五)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中国信保将视项目具体情况,对风险较低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
四、商务部和中国信保建立业务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商务部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合作区建设和招商进展情况以及建区和入区企业名单;中国信保定期向商务部通报为合作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情况以及合作区利用投资保险等政策性金融工具进行风险防范的情况。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机制和措施,与当地中国信保机构加强工作协调,研究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措施,指导当地建区和入区企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保障投资安全。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合作区办公室)和中国信保(项目险管理部)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共同建立合作区风险防范机制。商务部依据合作区建设的统一部署,全面促进和监督合作区的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信保积极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为合作区提供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以及保险等风险保障服务。
二、商务部加强合作区风险防范工作的措施如下:
(一)通过多、双边渠道,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积极争取两国政府商签框架协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将风险防范措施纳入合作区确认考核内容。
(三)加强合作区的风险防范指导工作,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强化自身风险管控,并充分利用政策性保险工具有效规避风险。
三、中国信保提供合作区风险保障服务的措施如下:
(一)会同商务部向已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培训、投资咨询、融资设计、国别风险分析、行业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建议等服务。
(二)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中国信保按其承保政策,为建区、入区投资项目提供投资保险保障,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政府违约政治风险。
(三)针对合作区特点和需求,研究开发个性化的承保模式,对项目风险实行一揽子评估,对同一合作区的入区项目实行统一承保政策,对已承保项目实行动态跟踪调整。合作区项目承保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四)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项目,在不违反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中国信保可为区内投资企业的海外销售提供信用保险服务。
(五)对于经商务部批准的合作区,中国信保将视项目具体情况,对风险较低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
四、商务部和中国信保建立业务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商务部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合作区建设和招商进展情况以及建区和入区企业名单;中国信保定期向商务部通报为合作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情况以及合作区利用投资保险等政策性金融工具进行风险防范的情况。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机制和措施,与当地中国信保机构加强工作协调,研究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措施,指导当地建区和入区企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保障投资安全。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合作区办公室)和中国信保(项目险管理部)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